第一条 教学和科研使用剧毒、有害物品需填写剧毒、有害物品的校控单,经实验室主任、院长、设备管理科审批后,方可领取。
第二条 坚持用多少,领多少的原则。超过一定数量的危险物品的储备和保管,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,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。
第三条 使用剧毒、有害物品时,必须先掌握操作规程,指定专人操作。学生进行此类实验时,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,否则不得使用。
第四条 盛放剧毒、有废液、残渣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,严防污染环境,剩余危险药品须交回库房。
第五条 任何剧毒有害物品,未害物品的容器,必须按操作规程及时清理,指定专人严加管理,实验后的经批准不得外调,外借,更不许携带外出,实验室主任和院长要对每学期剧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,进行一次检查。保管人员对剧毒有害物品要定期清点,保持账物一致。